使用条款

此使用条款(以下称“本条款”)为株式会社Navibird(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此网页上所提供的服务(以下称“本服务”)所订定的使用条件。凡已注册会员之人士(以下称“会员”)皆需理解与同意本条款的所有事项,方能使用本服务。

第1条(适用对象)

  • 本条款为适用于会员使用本服务时与本公司之间的相关规定。
  • 本公司在关于本服务上,除了本条款外,还会制定其它使用时规定等(以下称“个别条款”)。此些个别条款无论名称为何皆视为本条款的一部分。
  • 当本条款与上述个别条款产生矛盾时,基本上将以个别条款为优先。

第2条(使用条款之变更)

本公司拥有无事先通知即可随时修正本条款的权利。且本条款修正后,开始使用本服务时即代表该会员同意修正后的条款。

第3条(注册使用)

  • 欲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意本条款,再遵照本公司的规定来申请使用注册,当本公司批准后即完成注册。注册者若为未成年人士时,需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方可申请。
  • 本公司若判断申请者有以下事项的话有权利拒绝申请,且无公开其拒绝理由的义务。
    • 注册申请事项为造假、错误或有漏写时
    • 曾经违反本条款之人士再次申请时
    • 注册者为未成年人士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时
    • 注册者曾对本公司有不履行付款行为时
    • 注册者有妨碍本公司经营与提供服务之行为,或是妨碍包含卖家(根据第10条定义)在内之第三者使用服务,或是可能造成相关妨碍之行为时
    • 其它本公司判断有不适当行为时

第4条(会员ID与密码管理)

  • 会员应妥善保管会员ID・密码。
  • 会员无论任何理由皆不可将会员ID与密码借让予第三者共用,也不可以交易方式取得。本公司在会员ID与密码的组合与注册资料一致登入时,即视为注册会员本人使用。
  • 当会员ID与密码被第三者使用后所造成的损失,若非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 当会员ID与密码被盗用时所造成本公司的损失,本公司将对其会员ID的会员要求赔偿。
  • 会员具定期变更密码的义务,若因不履行此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除了本公司所认可的例外,恕不重新授予会员ID与密码。

第5条(申报资料的变更等)

会员于注册时向本公司之申报资料若有所变更,会员应使用规定格式立即向本公司提出变更申请。
从本公司所发出的通知是基于会员注册时提供的资料来发送,故发出通知后将视为已通知到其会员。

第6条(个人资料使用)

本公司基于以下目的使用会员个人资料。

  • 会员管理
  • 销售或提供本公司与第三者之商品、权利、数位内容、服务,以及金融商品
  • 实施宣传活动与抽奖企划、问卷调查
  • 当会员使用本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以下总称“本公司集团”)需注册的服务时,为求简化会员注册作业
  • 本网站服务营运上必需事项之通知(包含电子邮件等)
  • 本公司与第三者之商品等广告・宣传、贩售相关资讯(包含电子邮件等)
  • 寄送电子报
  • 商品等捆包・寄送业务
  • 费用计算、金额请款
  • 提供积分、优惠券等服务(以下称“积分等”)
  • 刊载会员投稿资讯
  • 各种咨询、售后服务
  • 市场数据调查・分析、新服务开发
  • 汇整统计资料,以便提供予本公司集团与本公司所规定之业务合作企业(以下称“业务合作企业”)

基于前项之使用目的,本公司集团可共同使用会员ID、姓名、性别、电邮地址、电话号码、邮递区号、住址、公司名称、部门名称等、昵称、笔名、出生年月日、信用卡资料、购买记录、积分等资料与积分等使用记录。

本公司遵从个人隐私权保护,妥善保护个人资料,不会提供可特定个人之资料于第三者。
但若为以下场合,本公司将有权利提供个人资料。

  • 已取得会员同意时
  • 收到法令等规定要求公开时,在调查犯罪等法律程序中收到要求公开时,或是消费者中心、律师公会等公共机构基于正当理由下要求照会时
  • 将会员的订单资料转送给业务合作企业时
  • 会员于业务合作企业购买商品等时需提供个人资料给业务合作企业时
  • 业务合作企业以及卖家(根据本条款第10条定义)要求公开会员所购买的商品等寄送国家以及会员使用本服务时所选择的语言时
  • 商品等寄送或提供服务时
  • 提供给代理付款相关之事业者时
  • 本公司或业务合作企业为了实施积分等提供服务时
  • 本公司进行业务时的全部或部分需委托于第三者时
  • 当事业合并、转让等其它理由,需提供给继承事业者时
  • 获得个人资料保护法以及其他法令之认可时

本公司于会员利用本服务时会有使用cookie的时候。

第7条(退会)

会员可依照本公司规定之手续来办理退会。当会员死亡时本公司将视该会员为退会状态,会员ID与密码将无法使用。

第8条(会员资格的停止・取消)

若发生以下事由,本公司得于未经事前通知或催告会员下,即径行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 会员不当使用或令他人使用会员ID或密码以及本服务时
  • 会员未于规定时间内支付费用时
  • 会员遭提出扣押、假扣押、假处份、强制执行、破产、民事更生之申请时,或是会员提出声请时
  • 输入密码错误次数超过本公司规定次数以上时
  • 超过本公司规定期间内未使用本服务时
  • 其它会员违反本条款与个别条款其中任何一条项目时
  • 其它经本公司判断会员有不适当行为时

第9条(费用与支付方法)

会员需以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方法来支付收费服务所需要的费用。当会员延迟支付费用时,该会员应按每年14.6%的比例支付延迟金。

会员在使用本服务若是以信用卡支付的情况下,当商品费用、运费、得标金额、手续费等各种费用发生不足时,会员同意本公司可不需经过会员事先许可即可使用该会员之信用卡追加支付不足的款项。

第10条(本服务内容)

本服务由本公司为会员提供,以合作的日本国内的网路拍卖出品者、合作的电子商务网站经营业者等销售主体(以下称“卖家”)在网站上(以下称“网路商店等”)所销售之商品为对象,由本公司接受会员之委托,透过网路购物来购买会员所指定之商品等(以下称“商品等”),并将该商品等寄送至会员处。

本服务如同前项所记载,由本公司依据会员之指示,购买会员所指定之商品等。因此,本公司仅于会员所指定之商品的购买以及寄送作业上负有责任,针对所寄达商品等的内容之相关询问、客诉、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其他要求等,本公司恕不负任何责任。

本公司为代理会员向卖家购买商品。

会员对于本公司,应赋予使用本公司或会员名义签订运送合约的权限,本公司会使用本公司或会员名义,与合作的货运业者之间签订运送商品的运送合约,非本公司责任之外的,因运送意外而造成商品等未送达、延迟送达,或是毁损等,所导致会员蒙受之损失,本公司恕不负任何责任。

可使用本服务之销售业者、本服务可供使用之运送业者,以及可使用本服务之商品的种类、尺寸、重量、金额、寄送处等其他条件,仅限于本公司所规定之范围内。会员不得于本公司所规定之范围以外使用本服务。

  • 所谓转送服务即为居住在日本国外的会员从日本国内的EC销售商家(以下简称“EC商家”)以邮购的方式购买的商品,由本公司接收后再发送至会员所指定的送货地址之服务。最长为使用转送服务的客人免费保管包裹180天。超过180天后,默认客人自动放弃包裹所有权及其他与包裹相关的执行权利。且在超过180天的情形下,本公司有权依据判断随时对包裹实行废弃、处理及转卖。
  • 本公司并非是EC商家之商品买卖契约的当事人,因此针对商品的瑕疵、知识(智慧)财产权的侵权行为等本公司概不负责。
  • 本公司并非是运送公司之运送契约的当事人,因此针对商品运送意外所造成的商品未送抵、延误、破损以及其他基于运送所致之会员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会员赋予本公司以会员的名义缔结运送契约之权限。
  • 転关于可使用转送服务的EC商家、提供转送服务之运送公司,以及可使用转送服务之商品种类、尺寸大小、重量、金额、送货处等条件,仅限本公司所规定之范围以内。
  • 申请转送服务之后,无论任何理由,恕无法受理取消或变更订单之要求。同时,本公司也不负责将商品退回给EC商家。
  • EC商家送达本公司的货品,如果投送地点不明时,本公司将立即废弃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分。同时,因该处分对会员造成损失时,本公司概不负责。
  • 本公司可以不经客户同意而直接开封并确认从日本EC商家送达本公司的的信和文件等。并经判断后直接予以处分。
  • EC商家因故将同一订单的货物分别发送时,本公司恕无法等所有货物备齐后一同捆包寄送。而是根据转送货物送抵本公司的先后依次进行登记并分开收取转送运费。
  • 当本公司可能会依情况选择不同的寄送方式,如遇此情况仍以当初客户所选择寄送方式来计算运费。
  • 于输出入国、州、地方自治体的法令或关税判断之下,此输送、输出或输入等被禁止或是被限制而造成包裹被送回,当领到此商品时,本公司可将该商品以废弃或其他方式处分。
  • 无论任何原因而造成包裹、商品被转送、退回时,若是以EMS寄送的话不需退回费用,国际小包(航空运、SAL、船运)则会产生退回费用。此退回费用与寄送费用不同,是根据退回国(国外)的邮局事业体所设定之金额。国际小包的退回费用将由会员自行负担。若不支付退回费用,本公司将无法为会员从邮局领回包裹,邮局保管一定期间后,此包裹、商品将被处分。即使由于该商品被处分而造成会员受到损失,恕本公司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 当使用本公司"海外外派人员福利厚生服务"时,本服务所有使用费用皆为会员的公司或派遣公司的日本法人(以下称“日本法人“)来支付。日本法人同意会员使用本服务时,同时也同意将支付本服务的所有使用费用。当日本法人未支付本公司所要求的使用费用时,本公司可随时停止提供会员本服务。
  • 使用小型包装物(无挂号)寄送时万一发生运送意外等而造成无法送达、晚到或破损等对会员的损害,敝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且敝公司无法以此为理由退回商品金额、转送费或手续费等任何费用。
  • 要取得CAPSULE TOY的扭蛋商品需要转动手把,根据扭蛋次数采用事先付款的方式,已付款的扭蛋费无论任何理由皆无法退还。
  • 会员从CAPSULE TOY取得的商品除了不良品之外,无论任何理由皆无法和其它商品进行交换。

第11条(商品等购买)

会员应依照本公司所规定之方法来申请代购商品等。

仅会员能够申请代购商品等。

关于会员所提出之申请,应于获得本公司回覆同意之后由本公司代购商品等。

在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之外,会员申请代理购买服务后,即使在合约成立之前,亦不得取消申请。

本公司对于会员所提出之申请,得径行判断是否同意受理。

会员与本公司之间的商品交付,原则上在本公司作出寄送动作时即已完成。

购买商品时若有获得红利积分等时皆属于本公司所有。

会员应负担商品等的代购与寄送商品时所产生之相关费用(以下称“商品货款等”)其它非相关费用则由本公司负担。商品货款包含卖家寄送到本公司的运费、支付给卖家时产生的汇款手续费与其它相关费用等、日本国内税金以及各国关税、利用手续费与国际运费。另外,原则上从卖家至本公司的商品运费,本公司会根据服务页面内的记载做选择。而且,对于向卖家支付的部分,也会选择卖家提示价格中手续费最便宜者,会员应同意此项。

于代购商品等时,会员需支付刊载于本服务上之费用予本公司。本公司得于未经事前告知下,径行变更使用本服务之费用。代购商品由于缺货等原因导致无法购买时,将以本服务上所标价格减去该商品价格后的金额向会员请款。当代购商品为拍卖商品时,当下标上限价格低于得标价格时,以该得标价或商品价格向会员请款。

会员应依照本公司之规定方法,于本公司规定期限内支付上述之商品货款等。

若会员未在本公司规定期间内支付费用时,会员需按照年利率14.6%的比例向本公司支付延迟损害金。

会员不得擅自处理与本公司的合约中所形成之权利,例如转让予第三者,或是将该权利转作担保等。

若会员未在本公司所规定期限内支付上述之商品货款等时,本公司得于未经任何催告下径行解除合约。在本公司径行解除合约之后,本公司仍可要求会员赔偿已造成之损失。

若发生符合本条款第16条规定之任一事由,本公司于同意契约之后,仍可未经事前通告即径行取消合约。

本公司在契约取消后,恕不将商品费用等退还给会员。若会员拒绝领取商品时,本公司得将卖家所交付之商品等任意出售、抛弃、退还卖家,或是以其它方式进行处理,会员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12条(本服务之禁止商品)

会员使用本服务时不可用于以下商品。

  • 现金、支票、汇票、股票、商品券、金券等其它有价证券类
  • 信用卡、金融卡等卡片类
  • 金融机关之存折或提款卡
  • 书信或现行法定义为书信之通信手段
  • 活体动植物、死亡动物或动物标本
  • 人体或部分人体、遗体、遗骨、牌位
  • 食品饮料或其它易变质或腐坏物品
  • 兴奋剂、大麻、麻药、精神药物等其它禁药
  • 刀剑,枪炮,武器,兵器,火药类,爆炸物,有毒物,有毒化学药品等
  • 儿童色情、成人色情录影带等猥亵物品
  • 偷窃物或以违法方法・手段取得之物品
  • 含转运国之进出口国、州、地方自治体的法令所禁止或限制之运送、出口、进口物品
  • 运送公司或航空法不予承运之物品
  • 其它本公司视为不适当之物品

第13条(商品之检查与寄送)

本公司会于商品等送达本公司后,为了确认内容物会打开包裹检查商品等。当本公司判断需要时会进行包材回收、追加等。但是,本公司并无查验商品等之义务,并不保证该商品等之品质、有无瑕疵、真品或盗版、是否为违法物品。此外商品等一但被本公司领收或检查后,便无法要求卖家直接寄送商品等至国内外的会员指定地址。

本公司依据本公司所规定之基准来执行前项所记载之作业。作业过程中,关于商品等与卖家所记载之商品等的说明(以下称“商品说明”)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一事,本公司将确认二者之相同性。此外,商品说明仅使用卖家所记述之原文,不包含自动翻译之结果。

本公司原则上无法进行以下确认。未记载于商品说明中的内容之确认、品牌之真假等、需要专业商品知识之确认、单一商品的内容物超过25件的数量与状态之确认、需要分解或组装商品之确认、需要开启包装或封印等之确认、电气产品等之运转确认、CD等记录媒体之内容确认等。另外,本作业之结果,并不保证该商品等之品质、有无瑕疵、真赝,以及未违反寄送地、经由地与目的地所在之地区的各相关法令之规定,亦不保证商品等可正常运转,或是无破损。

进行本条款所规定之检查商品等时,若发现违反防止转移犯罪获利之相关法律或其他法令之物品,或是有违反的疑虑之物品,本公司可采取通报警察或其他相关官署,或交出商品等之处置措施。
关于检查结果,即使造成会员蒙受损失,除责任归属为本公司之情形以外,本公司恕不负任何责任。

本公司于完成检查作业后,将代替会员办理将商品等寄送手续以及出口手续。另外会员可以指定的寄送地址为本公司认可的国外地址或是日本国内地址。本公司得依照检查时所统计之商品等的重量、尺寸,于本公司自行判断下径行设定寄送方法、国际运费、其它商品等寄送相关运费与手续费等费用。且,商品等之交付日期应由本公司径行决定,会员不可指定寄送日期与时间。

关于前项所规定之商品寄送,本公司应于会员自行承担责任下,依照会员指示来执行。因此,关于发票所记载之商品名称、商品金额、商品数量等、进出口之相关资料、进出口所需之关税金额,以及收件国家规定不得进口等之措施,本公司恕不负任何责任。此外,关于商品等在进口时所产生之关税,以及寄送对象国家所课之税金,应由会员全额负担并自行缴纳。
对会员选中的某些寄送条件,本公司可根据商品等重量、大小、材质等条件,按照本公司累积经验诀窍进行判断,自行预估和规定寄送方法、从日本发货的国际运费、以及其他商品等寄送相关运费(以下称“运费等“)。遇此情况,本公司规定的运费等为大致金额,可能发生变化,即使实际发生的运输金额与本公司规定的运费等有所不同,本公司也不会向会员退款,会员事先对此表示知悉。本公司无义务向会员报告有无发生费用及各项费用的明细。
会员凡未依照本公司所规定之方式提出申请,不得变更商品等的寄送地点。

第14条(因商品等未送达而取消契约)

本公司在受理会员申请的代理购买服务后,将代理会员向卖家进行购买商品的相关手续。因此,在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之外,会员申请代理购买服务后,即使在合约成立之前,亦不得因会员方之因素而取消该申请。此外,在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之外,合约成立后,亦不得取消合约。

若发生以下规定之任一事由,本公司得对会员取消商品购买等。

  • 商品等的卖家提出要求取消购买合约时
  • 自向卖家下单订购日起,经过30天后商品等之卖家仍未将商品等寄送至本公司时
    ※但预购商品、订购后才开始生产之商品等、以商品说明或其他方式于事前说明商品寄达需花费较长时间之商品等则不在此限。

第15条(商品等的退货)

依据本条款第13条所规定之确认作业的结果,会员若查觉卖家于线上购物网站等所记载之商品说明内容与实际商品等明显不符时,或是发生前述第14条所规定之情事时,应同意由本公司代替会员向商品等之卖家进行交涉,以便退货与退费等。本公司将依据交涉结果,将卖家所退还之金额退还予会员。另外,针对交涉之结果,本公司不对会员提出保证。

依照前项之规定,却将商品等退还予卖家时,会员必需负担退货之相关作业费用以及实际支出之退货运费。

第16条(拒绝提供本服务)

本公司于以下规定之事由或有该疑虑之情形下,即使已一度同意提供本服务,亦得于事后拒绝提供本服务。

  • 商品为本条款第12条所规定之商品
  • 无法确认会员所在地或商品寄送地址时
  • 货运业者不愿运送商品时
  • 商品等遭海关扣留时
  • 会员不愿支付商品货款等时
  • 经发现本公司与卖家所提出之商品费用等或其他销售条件上有明显错误记载时
  • 经本公司判断难以取得会员申请代购之商品等时
  • 会员未于本公司所规定之期间内支付商品货款等时
  • 会员未于本公司所规定之期限内领取商品等时
  • 会员违反本条款时
  • 其他经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时

第17条(无法交付之商品处理)

本公司于收到本条款第12条所规定之商品等时,得将该商品等任意出售、抛弃、退还卖家,或是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本公司在前条规定之事由(前条第1项及第8项除外。本条以下亦同。)存在的情形下,若本公司已收到商品,将自收到日起算将保管该商品30天。

会员若于前项所述之期间内解除前条所规定之全部事由,则得指示本公司将商品等寄送至会员地址,或是指示本公司采取本公司所认可之方法。

会员若于前述规定之期间内无法解决前述规定之全部事由,且该期间内提出希望处分商品的情况下,本公司得以出售该商品或是以其他方法进行处理。

依据本条款对商品进行处理后,即使造成会员蒙受损失,本公司亦不负任何责任。

本公司得不受本条款规定之限制,执行民事执行法之手续。

第18条(禁止行为)

会员于使用本服务时,不得有符合以下各款所述之任何行为。

  • 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行为
  • 与犯罪有关联之行为
  • 侵害本服务内容等,本服务所含之著作权,商标权等智慧财产权之行为
  • 不当使用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的设备或是阻挠其营运之行为
  • 将从本服务取得资讯用于商业之行为
  • 妨害本公司服务营运之行为
  • 进行或尝试盗用其它会员帐号之行为
  • 收集其它会员相关特人资料之行为
  • 抱持不正当目的来使用本服务之行为
  • 会造成本服务其它会员或其它第三者利益损失或反感之行为
  • 冒充第三者使用本服务之行为
  • 未取得本公司同意即擅自进行本服务的宣传、广告、劝诱或营业之行为
  • 以与陌生异性相识为目的之行为
  • 利用本公司服务来直接或间接给予黑社会利益之行为
  • 其他经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当之行为

第19条(本服务之暂停、停止)

若发生符合以下所述之任一事由,本公司可能于未经事前通知会员下,即径行暂停或停止本服务之一部份或全部服务。

  • 对提供本服务所需之设备或系统进行维修保养或更新时
  • 因火灾、停电、天灾、系统障碍等导致难以提供本服务时或本服务所需要之电信业者未提供作业服务时
  • 其他经本公司判断有必要暂停或停止本服务时

对于因为暂停或停止提供本服务而导致会员蒙受之任何损失,本公司恕不负任何责任。

第20条(使用限制与取消注册)

若发生以下事由,本公司得于未经事前通知或催告会员下,即径行限制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 违反本条款或个别条款时
  • 发现注册资料为造假时
  • 未于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时
  • 对于本公司之联络于期限内未回覆时
  • 于本公司规定之期间内均未使用本服务时
  • 其他经本公司判断为不适合持有会员资格时

基于本条款本公司所进行之行为若造成会员损失,本公司恕不负任何责任。

第21条(免责事项)

本公司不保证本服务对于各会员无论默示或明示对商品中所期望的特定目的效果、功能・商品价值・实用性・正确性等。

本公司恕不负任何因本服务所造成的使用者损失。但本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本服务相关契约(包含本条款)若为消费者契约法所制定的消费者契约时,此免责规定将不适用。

即使在前项条件中规定里,若非本公司过失(重大过失除外)造成不履行债务或违法行为所造成之会员损失(包含本公司预测会产生会员损失之场合。)恕不负任何责任。此外对于因本公司所造成的过失(重大过失除外)造成不履行债务或违法行为所造成之会员损失,以会员发生该损失之月份为赔偿金额最上限。

本公司于本服务上对于会员与其它会员或第三者之间所产生的交易,联络或纷争恕不负任何责任。

第22条(服务内容之变更等)

本公司随时可未经事前告知变更本服务之内容。若因变更造成会员之不利或损失时,本公司恕不负任何责任。

第23条(个人资料使用)

本公司对于本服务所取得的个人资料,会遵从本公司之「隐私权保护政策」来使用。

第24条(通知或联络)

会由本公司所规定的方法进行会员与本公司之间的通知或联络。本公司若未收到会员的资料变更申请时,会视现行注册资料来进行通知或联络,故发出通知后将视为已通知到其会员。

第25条(权利义务转让之禁止)

会员不得于未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下,擅自将契约上地位或基于本条款之权利或义务转让或提供担保给第三者。

第26条(准据法与合意管辖)

本条款与个别条款依据日本法律规范而定。

关于转送条款及个别条款发生纷争无法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以本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一审的专属管辖法院。

2023年5月18日 修改
2020年9月1日 修改
2016年11月29日 修改
2012年10月1日 制定